这是南沙开发一大工程。
自然,民主党担心奥坎纳的空缺会被一个保守派占据。所以,不久布什就和两党部分参议员吃了两次早餐讨论了这些问题。
例如,在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泄密事件中,司法部以影响国家安全为由,请求法院阻止《纽约时报》发表从政府前雇员那里获取的关于政府卷入越南战争的秘密文件,但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总统指控两家报纸的理由不充分,尽管政府认为文章可能产生那样的后果,但不能证明就能产生那样的后果,政府的行为是干涉言论自由。而另一个民主党资深议员、来自纽约州的舒默尔则说,到时候候选人一定要被问到其法学和哲学理念,语气颇为坚决。虽然议员们和总统谈得不错,但民主党和共和党背后的支持者们就没有这么客气,支持两方的民间组织、学者教授、商界名流,已经纷纷行动起来,有思想的贡献思想,有主张的提供主张,献计献策,争取在这次提名中获得有利的地位。到80年代初,伦奎斯特任首席大法官后,最高法院的保守力量开始加强,但还没有占据绝对优势。微妙的形势那么目前美国最高法院的焦点在哪里呢?在于首席大法官、80高龄的伦奎斯特健康欠佳,正在和甲状腺癌作坚决斗争(外界一次又一次猜测他要退休,弄得此老一次又一次地声称我不会走的),而年富力强的奥坎纳(虽然年届75岁,但在善于养生的最高法院法官群里并不算老)又宣布要退休回去照顾家庭。
比如,索托尔虽然由老布什提名,但他的思想却是自由派的。民主党参议院领袖哈里雷德说,这一切就看布什怎么做了。滕兴善一案,完全可以早在10年以前就得以纠正。
而在冤案发生中,被侵犯得最多的权利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一权利尽管在我国还没有立法明文规定,但我国立法只少规定了由此派生出来的不受刑讯逼供的权利。把司法机关有及时通报和公开相关材料作为司法机关的基本义务,媒体也有独立调查的权利和责任。所有的冤案的另一个共同特点是忽视民众申诉。在滕兴善一案中,滕兴善的亲友和周围的村民们也作了最后的努力。
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 ── 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有些所谓官方媒体为了一已私利,刻意美化和掩盖冤案中已经出现的丑闻。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虽然全国人大迟迟没有批准加入,但签署已经表明我们具有同意其内容的基本立场。由于从来沒有人从他们的说词中揪住他们,也沒人有勇气要求他们兑现说词,这种做法往往引发统治者的震惊与愤怒。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们可以统称为被追诉者,在裁判之前,他们可能犯了罪,最后也可能正式被定罪判刑,但是他们仍然是公民,有些公民权利要因为诉讼程序而受到限制,但科学的诉讼法也为他们规定了其他普通公民所没有的权利,如辩护权、律师帮助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等等。
对滕兴善一案,如果办案过程司法机关有向媒体的持续的新闻发布。如何正确而恰当地对应这种情况?对如此玩弄词语、文本、宣言、宪法或法律的把戏,当然不能仅仅在私下嘲笑或抵制。一起冤案,正是冤案制造的时间和地方的人民的生存状况、人权状况的活生生的写照。今年,在继佘祥林、王树红等冤案被陆续暴光之后,我们又看到了一起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出现的冤案
滕野说:1 月28日,我刚刚从长沙回到麻阳不久,就听说,滕兴善在当天上午已被枪决。我们的口号是: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胡适:《人权与约法》,《人权论集》,第12页,上海新月书店1930年。
正是这样的冷漠,导致了这起冤案时至今日才得以重见天日。我们已经加入《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令人遗憾的是最终无济于事。面对哈维尔对世界上有些专制政府的指责,我们也同样应当反思。案件判决执行后,本案的被害人石小荣早在1993年 复活,并且经历了到派出所上户口、办身份证、改名石晓荣、两次结婚、再次生育一孩、贩毒被劳教等一系列事情,至少要过公安、民政、劳教委、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多个关口。)今天,为了人最基本的尊严,为了不再制造新的冤魂,我们同样呼吁:进一步在宪法和法律中将已经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的条款立法化。另有一种方式,更危险却更有效。今年,在继佘祥林、王树红等冤案被陆续暴光之后,我们又看到了一起因为被害人的死而复生出现的冤案。
由于从来沒有人从他们的说词中揪住他们,也沒人有勇气要求他们兑现说词,这种做法往往引发统治者的震惊与愤怒。在滕兴善一案中,滕兴善的亲友和周围的村民们也作了最后的努力。
它唯一的目的在于掩盖惨不忍睹的现实。被追诉者的司法人权、任何公民的申诉权、媒体对司法的调查与评论权,是现代文明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
更需要立法和司法机关对人权立法和严格依法办案的回应。媒体对村民们的申诉予以及时披露,冤案也同样不会到今天才发现,冤案就能得到及时的质疑和制止,甚至于根本就不会发生。
1989年1月24日的《申诉状》中,申诉者列举了该案中存在的重大疑点十多处,希望中院冷静,高院认真,实事求是,为时也还不晚。被追诉者的权利是一个国家文明与人权状况的标志,可对被冤杀的滕兴善而言,其人权却被无情地地践踏,刑场上最后的喊冤的声音被淹没在当地司法机关和湖南省高院邀功请赏的政治正确的声音中。它们易于中学的孩子们学习并谨记在心,从而潜移默化为公民意识中永久的部分和他们的价值体系···不幸的是,这个世界上的一些体制或政府竭力炫耀這些文献典章,却显然不认真对待它。我只需要提及联合国在二战之后采纳的《世界人权宣言》或1985年《赫尔辛基最后文件》(Final Act of the Helsinki Conference)。
更严重的是,今天有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把未经官方认可并发布的消息认定为谣言。在滕兴善冤案中,我们不用去等待进一步的关于刑讯逼供的调查,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之下,我们也不好说某一个人犯有刑讯逼供的罪行,但是一定存在刑讯逼供。
20几天前(5月24),捷克前总统哈维尔应邀在美国国会图书馆酷乐支会堂( Coolidge Auditorium)作了《皇帝沒穿衣服》的演讲,他说:当代只有几份文献能像美国独立宣言那样直到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反之,迁就中院,朱笔一点,冤杀者死不瞑目,办案者将依法追究,后果不堪设想。
该份《申诉状》后面还附有上百名当地党员、干部及村民的签名。这些公约把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公民的表达权(当然包括申诉权)、新闻自由的权利作为不可保留条款中的基本人权,可是这些权利为什么实现起来这么艰难。
一方面是有些权利并没有立法化,如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及其派生的沉默权、民间化的新闻自由权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9)刑一终字第1号的《刑事裁定书》中,对案件作出了这样的终审结论: 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为人命关天,杀人者罪可杀头,任何一个有一点智力的人面对杀人罪的指控,都会有辩解和反抗,没有棰楚之下的野蛮和残忍,谁会主动交待自己杀人?可是我们看到的又是按照司法机关的意图、被描述得活灵活现杀人过程。16年前,湖南怀化市麻阳县一个名叫滕兴善的人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已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
但对于公众而言,媒体如实报道和独立评论社会重大事件,也是媒体的一种责任。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我们可以统称为被追诉者,在裁判之前,他们可能犯了罪,最后也可能正式被定罪判刑,但是他们仍然是公民,有些公民权利要因为诉讼程序而受到限制,但科学的诉讼法也为他们规定了其他普通公民所没有的权利,如辩护权、律师帮助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等等。
有些所谓官方媒体为了一已私利,刻意美化和掩盖冤案中已经出现的丑闻。滕兴善一案,完全可以早在10年以前就得以纠正。
如果说在另有真凶出现的冤案中,还可以让有关机关以真凶的虚假招供为由进行掩盖、还可为某些冤案制造者拒不纠错提供一根救命稻草的话,死而复生却让制造冤案的事实与真相赤裸裸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残酷地撕破了靠违法办案、侵犯人权也能办成铁案的谎言。冤案发生后,我们可以去总结出关于体制与程序的很多问题:程序不完善、证据规则不科学、司法不独立、限期破案与民众舆论的压力、运动式严打的缺陷等等体制上的原因,但是我们最不应当忽略的是,每一起冤案的背后都有一系列严重的非法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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